法規名稱: 臺南縣遊民收容輔導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自治條例所稱遊民係指流浪、流落街頭孤苦無依者或於公共場所棲宿、
行乞,必須收容輔導者。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