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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縣處理無名屍體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2條
本縣警察局各分局發現無名屍體後,應立即派員封鎖現場,會同技術人員 進行現場勘查,同時報請檢察官到場勘驗,並即實施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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