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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觀光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3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以臺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為主管機關,由本府觀光旅遊局負責收支、保管及運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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