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觀光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3月28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以臺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為主管機關,由本府觀光旅遊局負責收支、保管及運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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