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各區公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8月27日

條文關聯

  區公所置區長,承市長之命、民政局局長之指導監督,綜理區政,並指
  揮監督所屬員工。
  區轄內之警察、戶政、衛生、國民中小學等機關、學校及區清潔隊,對
  於協助轄內自治業務、為民服務工作及區公所執行上級交辦事項並受區
  長之協調。
  區屬人民團體應受區長之監督。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