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公所置區長,承市長之命、民政局局長之指導監督,綜理區政,並指 揮監督所屬員工。 區轄內之警察、戶政、衛生、國民中小學等機關、學校及區清潔隊,對 於協助轄內自治業務、為民服務工作及區公所執行上級交辦事項並受區 長之協調。 區屬人民團體應受區長之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