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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立社會教育館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高雄市立社會教育館(以下簡稱本館)置館長,承教育局局長之命,綜 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前項館長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副教授以上資格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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