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立社會教育館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5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高雄市立社會教育館(以下簡稱本館)置館長,承教育局局長之命,綜
  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前項館長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副教授以上資格聘任。

  本館設下列各組,分掌各有關事項:
  一、研究推廣組:社會教育活動調查、資料蒐集、才藝活動、展覽、視
      聽、講座、戲劇、休閒、教育及藝文競賽等事項。
  二、輔導組:輔導本市文藝社團,辦理社教活動,推行生活教育、諮商
      、研習、親子活動及成人教育等事項。
  三、青少年活動組:中心內各項活動業務、育樂休憩設施、場地營運維
      護、規劃管理、遊客服務及安全之維護等事項。
  四、總務組:文書、庶務、出納、研考、財產管理、建築物、庭院景觀
      等之維修保養及其他不屬於各組之事項。

  本館置秘書、組長、輔導員、組員、技士、助理員、技佐、辦事員、書
  記。
  前項輔導員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講師以上資格聘任。

  本館置會計員,由高雄市政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
  統計事項。

  本館置人事管理員,由高雄市政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
  事項。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館為應業務發展需要,得邀集有關機關、社會團體及熱心社會教育人
  士,報准設置與業務有關之委員會。
  前項委員會設置要點,由本館另定之。

  本館設館務會議,由館長召集並為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
  臨時會議,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館長。
  二、秘書。
  三、組長。
  四、會計員。
  五、人事管理員。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館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

  本館為推展社會教育活動,得於施教區域內,成立社會教育工作站,其
  相關規定由本館另定之。

  本館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館擬訂,報請教育局層報
  高雄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館訂定,報請教育局備查並副知高雄市政府
  。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