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4月28日

條文關聯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二人,襄理局務。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