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4月28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高雄市政府組織規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二人,襄理局務。

  本局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人民團體科:人民團體、社區發展、合作行政、財團法人慈善基金
      會、公益勸募、人權推動、社會運動及各項慶典等事項。
  二、社會救助科:低收入戶生活扶助、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
      礙者生活補助、醫療補助、急難救助、災害救助、遊民輔導、國民
      年金保險補助、以工代賑、平價住宅管理、公益彩券盈餘運用管理
      及社會救助金專戶管理等事項。
  三、老人福利科:老人有關之權益維護、文康休閒、長期照顧、社區照
      顧、福利服務及相關機構之監督與輔導等事項。
  四、身心障礙福利科:身心障礙權益維護、機構輔導、輔具資源、手語
      翻譯、生活重建、照顧者津貼、臨時托顧、居家服務、安置照顧、
      交通補助、租購屋補助、停車識別證核發等福利服務事項。
  五、兒童及少年福利科:兒童及少年有關之權益維護、生育育兒補助、
      托育服務、社區照顧、弱勢兒少緊急生活扶助、醫療補助等福利服
      務及相關機構之監督與輔導等事項。
  六、婦女及保護服務科:婦女、特殊境遇家庭及新移民之權益維護、中
      低單親及特境家庭緊急生活扶助、子女生活扶助、福利服務、性騷
      擾防治、相關機構之監督與輔導及性別平權倡導等事項。
  七、社會工作科:社會工作直接服務、兒少性交易防制業務、高風險家
      庭處遇服務、志願服務、社會工作專業推展、社會工作師管理、社
      會資源整合等事項。
  八、秘書室:辦理法制、庶務、採購、出納、財產管理、廳舍新建與維
      修管理、文書、印信、檔案、考核管制、研究發展、各項資訊相關
      軟硬體設計、規劃、維護及其他不屬各科室之應辦事項。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秘書、專員、股長、社會工
  作督導員、社會工作師、所長、科員、技士、社會工作員、助理員、護
  士、保育員、辦事員及書記。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股長、科員、佐理員、辦事員,依法辦理
  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專員、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本局得在本市各行政區分設社會福利服務中心,提供社會工作直接服務
  ,各置主任一人;得設婦幼青少年館,辦理各類活動及輔導服務工作,
  置主任一人;得設兒少婦女保護之家,辦理保護性個案安置業務,置主
  任一人。所需人員由本局總員額內調兼。

  本局為應托育業務需要,設區托兒所,各所配屬員額由本局總員額內分
  配。

  本局下設仁愛之家、長青綜合服務中心、兒童福利服務中心、無障礙之
  家、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其組織規程另訂之。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局長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高雄市政府派員代理之。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前項情形高雄市政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科長。
  五、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請高雄市政府
  核定;乙表由本局訂定,報請高雄市政府備查。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