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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博愛職業技能訓練中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博愛職業技能訓練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置主任, 承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局長之命,綜理本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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