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博愛職業技能訓練中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5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高雄市政府勞工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博愛職業技能訓練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置主任,
  承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局長之命,綜理本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

  本中心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教務課: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學員輔導及配合辦理身心障礙者技
      能競賽、技能檢定等事項。
  二、輔導課:職業重建服務窗口、職業輔導評量、就業服務相關業務等
      事項。
  三、行政課:研考、志工、印信、文書、檔案、庶務、出納及其他不屬
      於各課事項。

  本中心置秘書、課長、助理訓練師、輔導員、課員、助理員、辦事員、
  書記。
  本中心置醫師,由高雄市立醫療院所醫師兼任。

  本中心置會計員,由高雄市政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
  及統計事項。

  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由高雄市政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
  理事項。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主任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轉陳高雄市政府派員
  代理之。
  主任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秘書。
  二、課長。
  前項情形,高雄市政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本中心設中心會議,由主任召集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
  召開臨時會議,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主任。
  二、秘書。
  三、課長。
  四、會計員。
  五、人事管理員。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主任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中心擬訂,報請高雄市
  政府勞工局層報高雄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中心訂定,報請高雄市政府
  勞工局備查,並副知高雄市政府。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