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高雄市政府勞工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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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博愛職業技能訓練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置主任,
承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局長之命,綜理本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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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教務課: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學員輔導及配合辦理身心障礙者技
能競賽、技能檢定等事項。
二、輔導課:職業重建服務窗口、職業輔導評量、就業服務相關業務等
事項。
三、行政課:研考、志工、印信、文書、檔案、庶務、出納及其他不屬
於各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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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置秘書、課長、助理訓練師、輔導員、課員、助理員、辦事員、
書記。
本中心置醫師,由高雄市立醫療院所醫師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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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置會計員,由高雄市政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
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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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由高雄市政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
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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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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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轉陳高雄市政府派員
代理之。
主任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秘書。
二、課長。
前項情形,高雄市政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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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設中心會議,由主任召集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
召開臨時會議,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主任。
二、秘書。
三、課長。
四、會計員。
五、人事管理員。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主任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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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中心擬訂,報請高雄市
政府勞工局層報高雄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中心訂定,報請高雄市政府
勞工局備查,並副知高雄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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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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