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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五甲國民住宅社區停車場使用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本規則之主管機關為本府都市發展局。 主管機關得將本規則所定停車管理、清潔維護及收退費之權限委託民間 團體或個人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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