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在本市捐募者應按捐募用途,依左列規定報請核准: 一、屬全國性者,報由內政部核准後將捐募種類、用途及報准年、月、 日、文號報本府社會局備查。 二、屬全市性者報本府社會局核准。 三、屬區以下地方性者報區公所核轉本府社會局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