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之一般廢棄物分巨大垃圾、資源垃圾、有害垃圾、一般垃圾
等四類,其定義如下:
一、巨大垃圾:指體積龐大之廢棄家俱、廢棄家電用品、家戶修剪庭院
之樹枝、家戶個人自行修繕非石材碎片(塊)之廢棄物。
二、資源垃圾:指紙類、金屬類、塑膠類、輪胎類、玻璃類、舊衣服或
其他可回收再利用之一般廢棄物。
三、有害垃圾:指特殊環境衛生用藥容器、農藥容器、電池類、日光燈
管或其他符合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一般廢棄物。
四、一般垃圾:指前三款以外之一般廢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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