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一般廢棄物分類回收及清除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9月14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稱之一般廢棄物分巨大垃圾、資源垃圾、有害垃圾、一般垃圾
  等四類,其定義如下:
  一、巨大垃圾:指體積龐大之廢棄家俱、廢棄家電用品、家戶修剪庭院
      之樹枝、家戶個人自行修繕非石材碎片(塊)之廢棄物。
  二、資源垃圾:指紙類、金屬類、塑膠類、輪胎類、玻璃類、舊衣服或
      其他可回收再利用之一般廢棄物。
  三、有害垃圾:指特殊環境衛生用藥容器、農藥容器、電池類、日光燈
      管或其他符合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一般廢棄物。
  四、一般垃圾:指前三款以外之一般廢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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