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之運輸、貯存、工具、方法及設備,應符合主管 機關或執行機關之規定。
一般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方法,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貯存地點、容器、設施應經常保持清潔完整,不得有廢棄物飛揚、 逸散、滲出、污染地面或散發惡臭情事。 二、貯存容器、設施應與所存放之廢棄物具有相容性,不具相容性之廢 棄物應分別貯存。 三、貯存地點、容器、設施應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之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