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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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一般廢棄物分類回收及清除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9月14日

制定依據

1. 廢棄物清理法 中華民國89年1月19日
  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之運輸、貯存、工具、方法及設備,應符合主管
  機關或執行機關之規定。
2.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中華民國088年06月29日
  一般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方法,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貯存地點、容器、設施應經常保持清潔完整,不得有廢棄物飛揚、
      逸散、滲出、污染地面或散發惡臭情事。
  二、貯存容器、設施應與所存放之廢棄物具有相容性,不具相容性之廢
      棄物應分別貯存。
  三、貯存地點、容器、設施應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之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