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校教評會)置委員五人至九人,由校長聘
任之。除以校長、教務長及各學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外,另由各學系及通
識核心課程委員會推選助理教授以上職級教師一人組成。如各單位助理
教授以上職級人數不足時,得由校內、外具上述職級以上教師組成。
校教評會由校長召集,開會時擔任主席,因故不能出席時由教務長代理
;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人事室主任兼任,並辦理有關行政業務。
除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第八款情形外,開會時,應有委員
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議案之表決須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始得通過。
各委員均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並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委員
遇有利益迴避事項時,應主動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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