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立空中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5月11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據大學法第二十條及高雄市立空中大學組織規程第十二條第二
  項第一款第一目規定訂定之。

  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校教評會)置委員五人至九人,由校長聘
  任之。除以校長、教務長及各學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外,另由各學系及通
  識核心課程委員會推選助理教授以上職級教師一人組成。如各單位助理
  教授以上職級人數不足時,得由校內、外具上述職級以上教師組成。
  校教評會由校長召集,開會時擔任主席,因故不能出席時由教務長代理
  ;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人事室主任兼任,並辦理有關行政業務。
  除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第八款情形外,開會時,應有委員
  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議案之表決須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始得通過。
  各委員均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並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委員
  遇有利益迴避事項時,應主動迴避。

  校教評會職掌如下:
  一、審議有關教師聘任、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資遣原因認定、
      學術研究(含進修)等事項單行規章。
  二、審議有關教師聘任、聘期、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進修及年
      資加薪(年功加俸)等事項。
  三、審議有關教師教學、研究、著作、服務等事項之績效。
  四、審議其他與教師有關之重大事項。

  校教評會審議教師升等事宜時,委員之職級須高於申請升等之教師。必
  要時可經由校教評會通過,加聘校內外相關學術領域同一職級以上教師
  ,組成升等審查小組。而未列為上述小組成員之校教評會委員仍得列席
  會議,並表示意見,但無表決權;升等審查小組所為決議,經校教評會
  認可後,視同校教評會之決議。
  校教評會辦理教師升等審查,本於專業評量之原則,應選任各該專業領
  域具有充分專業能力之學者專家先行審查,將其結果報請校教評會評議
  。校教評會除能提出具有專業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動搖該專業審查之
  可信度與正確性,否則即應尊重其判斷。
  評審過程中必要時應予申請人以書面或口頭辯明之機會,並將審議結果
  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對於升等資格有不服者,得依教師法、訴願法及行
  政訴訟法提起行政救濟。

  校教評會因業務需要須由校內相關單位協助時,相關單位應有協助之義
  務。

  各系及通識核心課程教師之聘任、聘期、升等、停聘、解聘等事項,須
  先經各系及通識核心課程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再送校教評
  會審議。
  校教評會於事證明確而系評會之決議與法律規定顯然不合時,得逕依規
  定審議變更之。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報請高雄市政府核轉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
  時亦同。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