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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高雄市動物保護處。 主管機關得將本自治條例所定辦理研習訓練課程、寵物晶片植入及登記、 核發寵物登記證明、動物收容處所之稽查等權限,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執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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