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特定地區營業用三輪以上慢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交通局。
本辦法所定事項,涉及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辦理。
主管機關與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如下:
一、主管機關:
  (一)公告營業慢車行駛之特定地區、道路及時間。
  (二)營業慢車許可證及號牌(以下簡稱證照)之核發。
  (三)其他非屬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事項。
二、警察局:營業慢車違規舉發。
三、觀光局:依據本市觀光發展需求,規劃客用營業慢車行駛區域、道路
    及時間。
本辦法所定登記之受理審查、證照之核發等業務,主管機關得委託機械技
師、獨立研究機構或學術單位辦理。
本辦法有關營業慢車行駛之特定地區、道路及時間,由主管機關以公告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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