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動物狂犬病防治措施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條文關聯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本府農業局。
  主管機關得將本標準所定收費權限,委託所屬高雄市動物保護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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