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動物狂犬病防治措施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所有條文

  為規範本市動物狂犬病防治措施之收費,並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十
  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標準。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本府農業局。
  主管機關得將本標準所定收費權限,委託所屬高雄市動物保護處執行。

  本標準所稱動物,指犬、貓及與其血緣相近或對狂犬病有感受性之其他
  動物。

  主管機關令動物防疫人員或委託執業獸醫師執行動物狂犬病防治措施,
  得依下列標準,向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收取費用:
  一、隔離留置檢查:每次每隻新臺幣二千元。
  二、預防注射:每次每隻新臺幣一百五十元。

  執業獸醫師受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聘請執行動物狂犬病預防注射者,得
  向主管機關申購狂犬病預防注射標示及證明書,每份新臺幣二十元。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