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漁筏監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9月15日

條文關聯

  漁筏係指以下列方式建造專供漁業用途之筏:
  一、漁筏之全長不得超過二十四公尺,寬不得超過五.五公尺。
  二、符合第六條規定以標稱直徑不超過四百五十公釐塑膠管所編紮之塑
      膠管筏。
  三、符合第七條規定在塑膠管筏外再以玻璃纖維強化塑膠積層包裹之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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