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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澎湖縣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2月05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範圍如下: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所屬各級機關、學校。 二、本縣鄉、市公所。 三、縣營事業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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