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主管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以下簡稱
漁港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如下:
一、海上遊樂船舶(遊艇):按每船噸每日新臺幣二十元計收。
二、公務船舶、研究船、訓練船:免予收費。
三、交通船、工作船及其他船舶:按每船噸每日新臺幣四元計收;但工
作船承攬本縣港灣工程經專案報准者得免予收費。
四、營業用途之加油、加水、加冰、修護等專用碼頭經營者:每公尺每
月新臺幣五百元計收。
五、尚未取得合法執照之其他船舶:按船舶長度五公尺(含)以內者每
艘每日新臺幣三十元計收;船舶長度超過五公尺以上至十公尺(含
)以內者每艘每日新臺幣四十元計收;船舶長度超過十公尺以上者
,每超過一公尺以內(含)加收新臺幣十元。
前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收費,以總噸位計算。
第一項第一款之海上遊樂船舶(遊艇)屬自用者及第五款之無照船舶,
漁港管理費採季繳制,每季結束後一個月內寄發繳款通知單,繳費期限
為開單日起一個月內。
第一項第一款之海上遊樂船舶(遊艇)屬營業用者及第三款之船舶,漁
港管理費採月繳制,次月一日起寄發繳款通知單,繳費期限為開單日起
一個月內。
非常態性使用漁港或非固定航線之船舶於出港時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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