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所稱道路包括大道、路、街、巷、弄,區分原則如下:
一、在實施都市計畫地區,應以下列規定之寬度為命名或更名:
(一)寬度在三十公尺以上,且具有指標意義之重要道路,得為大道。
(二)寬度在十四公尺以上者為路。
(三)寬度在七公尺以上未滿十四公尺者為街。但道路長度未達二百公
尺者,仍列為巷、弄。
(四)路街兩旁之通道寬度未滿七公尺者為巷。
(五)巷之兩旁狹小通道為弄。
二、在未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得以下列標準為區分命名:
(一)轄區內之主要道路為路,次要為街。
(二)主要路、街內之通道為巷。
(三)巷內之通道為弄。
路或街得視長度及實際需要分段,分界應擇取明顯處劃分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