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證明書應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向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申 請。 前項證明書之核發,本府得委託本縣各鄉(鎮、市)公所辦理。 核發證明書得收取費用;其標準在縣由本府擬定送本縣縣議會議決後; 在鄉(鎮、市)公所,由各該鄉(鎮、市)公所擬定送各該鄉(鎮、市 )民代表會議決並報經本府備查後實施。 前項費用收入應依預算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