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核發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以下簡稱證明書
)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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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證明書應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向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申
請。
前項證明書之核發,本府得委託本縣各鄉(鎮、市)公所辦理。
核發證明書得收取費用;其標準在縣由本府擬定送本縣縣議會議決後;
在鄉(鎮、市)公所,由各該鄉(鎮、市)公所擬定送各該鄉(鎮、市
)民代表會議決並報經本府備查後實施。
前項費用收入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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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書之記載及效力如下:
一、證明書所載之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係依據已公告實施之都市
計畫圖及地籍套繪圖核對,僅供參考之用,若作為實施之依據應依
現地指示建築線為準。
二、證明書係依申請地號查核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計畫
說明書中之特殊土地使用規定,如以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方式整體
開發及公共設施負擔比例之規定等予以查列,至計畫書中其他使用
分區管制,如使用類別、建蔽率、容積率、高度、前後院側及開發
限制等之其他限制規定,應逕洽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查詢。
三、證明書有效期間依證明書所載為準。
四、本證明書核發後有關土地位置、地號或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
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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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申請書、證明書格式及申請所
需資料,由本府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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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證明書應於申請人申請後三日內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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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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