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物之管理授權本縣警察局配合本府建設局辦理之,其權責劃分如左: 一、警察局辦理左列事項: (一)受理廣告物申請核發許可證事項。 (二)廣告物之檢查事項。 (三)督導整理改進廣告物事項。 (四)取締違反廣告物管理規定事項。 二、建設局辦理左列事項: (一)申請樹立廣告物地址之勘定事項。 (二)有關廣告物建築工程、設計安全結構等審核事項。 (三)廣告物安全檢查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