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低(中低)收入老人改善住宅設施設備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7月25日

條文關聯

  申請本補助須年滿六十五歲,設籍並實際居住花蓮縣(以下簡稱本縣)
  六個月以上,列冊低收入戶或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其家庭總收
  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二點五倍者
  ),並符合下列各規定者:
  一、其現住屋三年內未曾接受本項補助者。
  二、無安置於公私立老人福利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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