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鳳林地政事務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5月11日

條文關聯

  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縣政府),為辦理轄區之地政業務,設花蓮縣鳳
  林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隸屬於縣政府。
  前項轄區之劃分,由縣政府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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