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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鳳林地政事務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5月1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8年 5月11日花蓮縣政府府行法字第0980068407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花蓮縣
/
人事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9年4月7日花蓮縣政府八九府秘法字第024879號令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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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89年10月24日花蓮縣政府八十九府法字第110931號令修正發布第 1條、第7條、第8條、第10條條文暨編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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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4年12月1日花蓮縣政府九十四府人任字第09401748280號令修正 發布第 5條、第8條、第10條條文;並自94年10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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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8年 5月11日花蓮縣政府府行法字第0980068407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法規異動
修正
[修正]第三條
本所置主任一人,承縣長之命,兼受縣政府地政處之指導、監督,綜理 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