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動物防疫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縣政府)為防治動物疫病、執行動物保護及野生
  動物醫療,並提高畜產品衛生,以維護國民健康,設花蓮縣動物防疫所
  (以下簡稱本所),隸屬縣政府。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