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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動物防疫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縣政府)為防治動物疫病、執行動物保護及野生 動物醫療,並提高畜產品衛生,以維護國民健康,設花蓮縣動物防疫所 (以下簡稱本所),隸屬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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