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各鄉鎮市清潔隊隊員駕駛技工及車輛機具設置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5月10日

條文關聯

  清潔隊隊員之設置標準如下:
  一、市:人口數每滿一千三百人置一人。
  二、鎮:人口數每滿一千八百人置一人。
  三、鄉:人口數未滿五萬人者,每滿二千人置一人。人口數五萬人以上
      者,每滿一千八百人置一人
  四、因觀光地區、風景特定區、國家公園或地理環境有特殊清運需求之
      執行機關,經本府專案核准者,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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