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潔隊隊員之設置標準如下: 一、市:人口數每滿一千三百人置一人。 二、鎮:人口數每滿一千八百人置一人。 三、鄉:人口數未滿五萬人者,每滿二千人置一人。人口數五萬人以上 者,每滿一千八百人置一人 四、因觀光地區、風景特定區、國家公園或地理環境有特殊清運需求之 執行機關,經本府專案核准者,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