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區域性垃圾處理場(廠)營運階段提供回饋金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1月11日

條文關聯

  前條所稱處理場(廠)指區域性垃圾衛生掩埋場或其他經本府認定之區
  域性垃圾處理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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