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本縣環境保護局暨各鄉(鎮、
市)公所,本府所屬相關機關、單位業務權責劃分如下:
一、民政處:督導本縣各戶政及地政事務所辦理空地、空屋戶籍及地籍資
料提供與指界等相關事項。
二、建設處:督導本縣各鄉(鎮、市)公所辦理空地、空屋清查、造冊列
管、違規事項查報、輔導空地空屋開闢供公眾使用及認養管理相關事
項。
三、農業處:辦理空地綠美化相關事項。
四、花蓮縣(以下簡稱本縣)環境保護局:辦理空地、空屋及道路等環境
清潔、消毒、廢棄物清理及裁罰事項。
五、本縣衛生局:辦理空地、空屋傳染病防治相關事項。
六、本縣地方稅務局:辦理空地、空屋相關稅賦減免事項。
七、本縣各鄉(鎮、市)公所:辦理空地、空屋清查、造冊列管、違規事
項查報、輔導空地空屋開闢供公眾使用及認養管理相關事項。
八、本縣各戶政事務所:提供戶籍資料之事項。
九、本縣各地政事務所:提供地籍資料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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