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法定動物傳染病防治工作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2月09日

條文關聯

  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防治豬瘟及狂犬病之發生,得令動物防
  疫人員施行動物生體檢查、預防注射、投與疫苗、藥浴或投藥,對已執
  行之動物或場所得附加記號或標示等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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