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法定動物傳染病防治工作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2月09日

所有條文

  本標準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防治豬瘟及狂犬病之發生,得令動物防
  疫人員施行動物生體檢查、預防注射、投與疫苗、藥浴或投藥,對已執
  行之動物或場所得附加記號或標示等防治措施。

  豬瘟預防注射疫苗工本費每頭次新臺幣(以下同)柒元。
  注射人員工作費每頭次伍元。

  畜犬狂犬病預防注射收費每頭次壹佰肆拾元(含注射人員工作費每頭次
  貳拾元)。
  民間獸醫院請領注射證明書及登記牌每份參拾元

  畜犬傷害他人留置檢查費每頭次伍佰元。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