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防治豬瘟及狂犬病之發生,得令動物防 疫人員施行動物生體檢查、預防注射、投與疫苗、藥浴或投藥,對已執 行之動物或場所得附加記號或標示等防治措施。
豬瘟預防注射疫苗工本費每頭次新臺幣(以下同)柒元。 注射人員工作費每頭次伍元。
畜犬狂犬病預防注射收費每頭次壹佰肆拾元(含注射人員工作費每頭次 貳拾元)。 民間獸醫院請領注射證明書及登記牌每份參拾元
畜犬傷害他人留置檢查費每頭次伍佰元。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