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魩鱙漁業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條文關聯

  領有漁業執照且經本府核准以流袋網及叉手網或大目袖網(主漁業為拖
  網漁業)捕撈魩鱙魚者(以下簡稱漁船主),得兼營魩鱙漁業。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