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採取水稻育苗用土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7月20日

條文關聯

  依本辦法申請取土,僅得作為水稻育苗用途,且全縣年採取總量以二萬
  立方公尺為限。
  取土地區屬山坡地或其他管制區域,應依水土保持法或其他法規先行申
  請許可者,應於申請前取得該許可。
  依本辦法申請如無法直接使用者,應運至育苗場所完成拌合加工或篩選
  分類作業,不得轉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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