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辦法申請取土,僅得作為水稻育苗用途,且全縣年採取總量以二萬 立方公尺為限。 取土地區屬山坡地或其他管制區域,應依水土保持法或其他法規先行申 請許可者,應於申請前取得該許可。 依本辦法申請如無法直接使用者,應運至育苗場所完成拌合加工或篩選 分類作業,不得轉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