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農業資材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之主管(補助)機關為本府,由花蓮縣(以下簡稱本縣)各級農會
或各鄉(鎮、市)公所(以下簡稱受理單位)協助執行(受理)。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