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農業發展,改善農業生產環境,降低
農業生產經營成本,保障農民直接收益,達到農業經營永續目的,特訂定
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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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之主管(補助)機關為本府,由花蓮縣(以下簡稱本縣)各級農會
或各鄉(鎮、市)公所(以下簡稱受理單位)協助執行(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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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之補助對象,係指設籍於本縣且在本縣實際從事農業生產之自然人
(以下稱申請人)。
前項補助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不予補助或扣除部分補助額度:
一、非法占用公有土地者,不予補助。
二、其土地範圍內夾雜通路、水塘、荒地、空地、農舍等設施者,應覈實
扣除部分補助額度。
其他不予補助或部分補助之情形,本府於細部實施計畫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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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補助之土地應符合下列各款之一:
一、非都市土地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者。
二、依國家公園法劃定為國家公園區內按各分區別及使用性質,經國家公
園管理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認定合於前款規定者。
三、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為農業區及保護區者。
四、經合法承租之河川公地。
五、經合法承租之國有耕地。
六、其他經本府認定為依法供農作使用之農業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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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係以實際耕作面積之公頃數為計算單位(補助基數計算至零點一公
頃,其餘尾數不予計算),其補助標準、項目及次數,應依當年度之公告
,經換算所得之補助額度,供申請人提領兌換各項農業資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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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補助之各項農業資材之採購,本府得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委
託法人或團體代辦之。(以下簡稱採購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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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單位辦理農業資材採購項目,除本府另有指定外,應先行調查及估算
轄內所需主要農業資材之種類及數量,並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辦理採
購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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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單位應規定得標廠商提供送貨(宅配)到府服務,所需運費含於標價
內,並明定於採購契約及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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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作業程序如下:
一、申請人應於本府公告受理期間內,逕向各土地所轄之受理單位提出申
請,逾期不予受理。
二、農業資材補助之額度,應依申請人實際土地面積換算之。
三、其他補助作業程序本府於細部實施計畫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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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補助農業資材者,應填具農業資材補助申請表,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之姓名(如非為土地所有人,則須載明所有權人之姓名)、身
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及電話。
二、申請日期。
三、申請土地之地段、地號及土地面積(公頃)。
四、土地使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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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應檢附之文件如下:
一、申請人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正本,供受理單位驗證。
二、申請人為土地所有人者,應攜帶土地證明文件(土地所有權狀或土地
登記謄本),供受理單位登記。未能檢附者,得由受理單位先行受理
,復由本府進行土地資料查核。
三、申請人非土地所有人者,應檢附土地委託經營契約書、租賃契約書或
土地使用同意書之一,向受理單位提出申請。未攜帶證明文件者,應
於申請補助期限截止前補件。未補件者,不得申請農業資材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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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提供不正確資料、偽造詐欺、冒領、重覆申請或其他不正當方式取
得補助,並經查證屬實者,應撤銷其當年度補助資格及追回補助款,並得
依相關法令追究其法律責任,申請人三年內不得再申請本辦法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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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之細部實施計畫及所需之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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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執行(受理)單位及協助機關依本辦法辦理所需之各項行政費用,由本
府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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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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