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中等學校聘用兼課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11月24日

條文關聯

  中等學校應聘用專任教師。但在核定員額內某一學科無法延聘適當之教
  師或已聘到職之教師在學期中途離職者,得由學校約聘人員兼課。現任
  教師因請假不能授課時,其課程由各校依規定約聘人員代課。
  前項兼課、代課教師應遴聘各該科合格教師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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