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中等學校聘用兼課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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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中等學校聘用兼課及代課教師鐘點費之支給依本辦法之規定。

  中等學校應聘用專任教師。但在核定員額內某一學科無法延聘適當之教
  師或已聘到職之教師在學期中途離職者,得由學校約聘人員兼課。現任
  教師因請假不能授課時,其課程由各校依規定約聘人員代課。
  前項兼課、代課教師應遴聘各該科合格教師擔任。

  中等學校聘用兼課教師人數不得超過全校核定教師總名額八分之一。但
  情形特殊,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兼課教師人數計算,高級中等學校以每週合計兼課十八小時者,國
  民中學以每週合計兼課二十小時折抵專任教師一人。

  兼任教師或專任教師在校內兼課每週以四小時為限。但同一班級同一科
  目課程每週教學時數超過四小時無法分割者,得報准由一人兼任,不受
  四小時之限制。
  兼課復代課者,每週兼課及代課總時數不得超過九小時。

  專任兼任教師代課,每週以五小時為限。但同一班級同一科目課程每週
  教學時數超過五小時無法分割者,得報准由一人代課,不受五小時之限
  制。代課期間在二個月以上者,其代課時數須與其本身每週授課時數合
  併計算。

  現任教職員得在他校兼課或代課。但應檢附原服務學校之同意書。違者
  原服務學校不予續聘。

  現任教職員在本校及他校兼課合計不得超過四小時;代課合計不得超過
  五小時。

  現職軍公人員兼課、代課應檢附原服務單位之同意書。軍公人員每週兼
  課、代課時數不得超過四小時,軍人兼授科目以理工科為限。

  兼代課教師之聘用,由教務處主辦,會同人事單位切實審查資格,並造
  具名冊,依先後次序以一學年度裝訂一冊存校備供查考。

  兼課及代課鐘點費,分別以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最高薪額並依
  其本人及眷屬二大口應得實物之現金給與數(不包括房租津貼)合計之
  總數為計算之標準。服務東臺及山地離島區域之中等學校兼課及代課教
  師,其鐘點費之計算應包括東臺加給及山地獎助金。
  兼課及代課教師每小時應得鐘點費計算公式如左:
  .(每年現金給與及實物給與折價以全年12個月計算÷11)÷30〕× 7
  ÷各該專任教師每週應行授課時數=每小時鐘點費
  依前項計算公式計算結果發現與當時情況不合時,得由省政府依實際情
  況酌予調整。

  中等學校兼課教師鐘點費之支給,每學年以十一個月計算,每學期兼課
  全學期者,以發給五個半月為準,第一學期自九月份至次年二月份上半
  月止;第二學期自二月份至七月份止。
  如在學期中途兼課未滿一個月者,其鐘點費應按實授時數計算,滿一個
  月應按月計算。代課教師鐘點費之支給,應按實授時數計算。
  兼代課教師鐘點費應列冊按月核發。

  兼課或代課教師因故不能授課時,應事前商得學校同意,由學校另遴合
  格人員代授,其鐘點費由代授教師支領。

  中等學校對於兼課及代課教師所授之課程,應隨時延聘專任教師擔任之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於所屬中等學校聘用兼課及代課教師情形應隨時
  調查,其有不實或超額情事,除超額鐘點費不准核銷並追回歸庫外,各
  有關人員應予從嚴議處。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