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甄選任用及遷調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12月24日

條文關聯

  凡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六條或第七條規定之資格,無同條例第三十
  一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之情事,最近三年未受懲戒或記過以上處分者,
  得向本府教育廳(以下簡稱教育廳)申請參加校長甄選,經教育廳審查
  合格,分類列冊,其期間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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