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六條或第七條規定之資格,無同條例第三十 一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之情事,最近三年未受懲戒或記過以上處分者, 得向本府教育廳(以下簡稱教育廳)申請參加校長甄選,經教育廳審查 合格,分類列冊,其期間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