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高省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以下簡稱
校長)素質及服務精神,增進工作績效,促進教育發展,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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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六條或第七條規定之資格,無同條例第三十
一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之情事,最近三年未受懲戒或記過以上處分者,
得向本府教育廳(以下簡稱教育廳)申請參加校長甄選,經教育廳審查
合格,分類列冊,其期間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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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冊人員在列冊期間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註銷其校長甄選資格:
一、有教育人員任用條列第三十一條或第三十三條規定情事者。
二、受懲戒或記過以上之處分者。
三、退休或資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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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任校長之甄選,分別組成初選小組及甄選委員會辦理之,其組織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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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初選小組由教育廳廳長指定教育廳左列人員組成之,以廳長或副廳
長為召集人:
(一)副廳長。
(二)主任秘書。
(三)人事室主任。
(四)業務主管科長及其他有關人員二人至四人。
二、甄選委員會由教育廳廳長聘請委員六人至十人組成之,以教育廳廳
長為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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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任校長之甄選程序如左:
一、初選小組就列冊人員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條規定並參酌其服務
成績加以評審,遴選缺額二倍至三倍人員,提報甄選委員會甄選之
。
二、甄選委員會就初選小組提報之人員,甄選適當人員報由本府任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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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長任期以四年為一任,任期屆滿視其服務成績,得連任一次或調任適
當職務,連任期間得予調動,不受任期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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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長連任期滿,應予調任。無適當職務調任者,得予留任,留任期間以
二年為限。但連任或留任期滿後二年內屆命令退休限齡,得予留任至核
定退休生效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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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長任期之計算以學期為準。但平時出缺或基於教育行政需要調任,上
學期於九月底以前,下學期於三月底以前到職者,始予計入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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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長初任任期屆滿前,基於教育行政需要,得徵詢其同意予以調動。但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調整其職務:
一、辦學不力者。
二、成績考核列丙等者。
三、其他重大不適任事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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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長遷調,於每年寒暑假期間辦理。但學期中出缺或有前條但書規定情
事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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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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