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市國術館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0年1月8日

條文關聯

  凡開設國術館者,應由負責人於開設前填具申請書(附表一、三)、保
  證書(附表二)及本人最近二寸半身照片三張暨許可證成本費、印花稅
  費,向該管警察局申請登記,經查明核准發給許可證(附表四)後,方
  得開辦。
  前項浦可證成本費,由該管縣市政府擬訂送請縣市參議會議決通過後施
  行,並報省政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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