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3年9月22日

條文關聯

  本條例第四條所稱佃農,係指承租他人耕地實際自任耕作之現耕農民而
  言。其未訂立書面租約而與地主有租賃關係者者亦同。所稱雇農,係指
  受雇從事耕作之雇工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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