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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3年9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佃雇農之定義)
本條例第四條所稱佃農,係指承租他人耕地實際自任耕作之現耕農民而 言。其未訂立書面租約而與地主有租賃關係者者亦同。所稱雇農,係指 受雇從事耕作之雇工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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