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人權利實施辦法臺灣省實施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2月01日

條文關聯

  本細則實施對象規定如下:
  一、現役在營軍人及其家屬:
    (一)應徵召服役軍人及其家屬。
    (二)志願入(留)營服役軍人及其家屬。
  二、入營服役因傷病或因公成為殘廢之軍人及其家屬。
  三、現役軍人因戰死或因公殞命者及其家屬:
    (一)應徵召入營服役因戰死或因公殞命軍人及其家屬。
    (二)志願入(留)營因戰死或因公殞命軍人及其家屬。
    (三)大陸來臺在本省原有家屬並設有戶籍之戰死或因公殞命軍人及
          其家屬。
  前項各款所稱軍人,包括軍官、士官、士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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