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縣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 揮監督所屬員工及機關。置副局長一人,襄理局務。 前項局長或副局長其中一人,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 當級別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