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衛生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條文關聯

  金門縣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縣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
  揮監督所屬員工及機關。置副局長一人,襄理局務。
  前項局長或副局長其中一人,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
  當級別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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