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衛生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金門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金門縣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縣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
  揮監督所屬員工及機關。置副局長一人,襄理局務。
  前項局長或副局長其中一人,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
  當級別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本局設下列五科,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保健科:婦幼衛生,癌症防治、職業病防治、口腔衛生、視力保健
      、菸害防制、衛生教育、生命統計、衛生所、烏坵鄉基層醫療及保
      健等業務管理事項。
  二、疾病管制科:傳染病防治、營業衛生、外籍勞工健康管理事項。
  三、醫事科:醫療政策、醫療資源與品質之提升、全民健康保險宣導、
      精神衛生、緊急救護、醫療機構、醫事人員證照管理及性侵害防治
      事項;護產機構及人員管理、護產業務技術輔導管理、長期照護、
      烏坵鄉緊急醫療及整合性醫療事項。
  四、藥物食品檢驗科:藥政、藥物、化妝品、藥商、藥事人員管理及督
      導有關藥政化妝品管理事項;食品衛生管理、國民營養推動、食品
      安全管制及健康食品管理事項;公共衛生檢驗、食品衛生檢驗及醫
      事檢驗機構檢驗品質輔導事項。
  五、行政科:文書、檔案、印信、庶務、出納、衛生企劃、研考、資訊
      、法制作業及其他不屬各科、室之業務等事項。

  本局置科長、技士、衛生稽查員、科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前項主管醫事、保健、疾病管制、藥物食品檢驗業務之科長,必要時得
  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當級別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第一項技士員額總數十五分之一以下,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
  定,由相當級別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但員額不足一人時,得以一人計
  。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局得於各鄉(鎮)設衛生所,並得視需要設縣立醫院、慢性病防治所
  和其他各種衛生醫療機構;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擬訂,報請金門縣政府核定。

  本規程施行日期,由金門縣政府另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