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縣新舊違章建築之定義如下: 一、舊違建:民國九十二年本縣全面普查拍照建檔有案之既存違建。 二、新違建:民國九十二年本縣全面普查拍照建檔之後新產生之違建。 未經普查拍照之違建,如所有人能檢附下列證件之一,證明於民國九十二 年普查拍照以前所有者,以舊違建論。 一、戶口遷入或門牌編訂證明。 二、民國九十二年以前原始設立稅籍之完納稅捐證明。 三、四鄰或村里長證明。 四、繳納自來水費、電費收據或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