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新舊違章建築劃分及處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條文關聯

本縣新舊違章建築之定義如下:
一、舊違建:民國九十二年本縣全面普查拍照建檔有案之既存違建。
二、新違建:民國九十二年本縣全面普查拍照建檔之後新產生之違建。
未經普查拍照之違建,如所有人能檢附下列證件之一,證明於民國九十二
年普查拍照以前所有者,以舊違建論。
一、戶口遷入或門牌編訂證明。
二、民國九十二年以前原始設立稅籍之完納稅捐證明。
三、四鄰或村里長證明。
四、繳納自來水費、電費收據或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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